近日,由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2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经灵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2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在市级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永久删除非法收集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是该院依法能动履职,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的典型案例。
案 情 介 绍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李某某等3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电讯营业厅的便利条件,诱导来其店内办理业务的客户下载注册“趣步”、“京东”等APP,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注册成功的APP截图和获得的手机号码、随机验证码发送给“弥烟”(化名)等人,并以此获得佣金,违法所得60万余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孙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等23人提起公诉。案件办理中,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等23人的行为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灵活组合证据,逻辑严密、结构清晰、详略得当,有力揭露了犯罪,经过当庭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2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民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责,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其在市级相关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方式,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有力的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携手共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在日常生活和上网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及隐私,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或是财产遭受损害等情况,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