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有时偷“自己”东西也会构成犯罪!近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因手头拮据将自己的奔驰牌轿车以7万元抵押,抵押到期后杜某某无钱赎车,该车被抵押公司出售给王某某。2022年8月底杜某某通过查询发现该车在灵台县有违章信息,期间多次前往灵台县城寻找未果,至12月23日在灵台县什字镇找到该车,遂返回兰州联系张某某等人找板车来偷拖该车。同年12月25日凌晨,杜某某等人偷拖该车时被车主王某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与抵押公司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公司在杜某某无力偿还抵押款的情况下,按照抵押协议约定将车辆转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合理对价,已合法取得车辆的占有使用权。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车拖走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财产权益,已构成盗窃罪,遂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灵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我起初认为自己的车辆未过户登记,就是“自己”的东西,都是因为我的无知才铸成了大错,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也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今后我以此为鉴,做一个学法用法守法的人......”审判席上杜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认为,盗窃罪只是侵害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殊不知公私财物的合法占有及所有均受到法律保护,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个人财产也不能擅自处置,有时候“你的”不一定是“你的”,我们应当常怀敬畏之心,绷紧法律之弦,学法、懂法、用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民众,购买车辆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