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顺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在履职实践中不断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截至目前,在法定办案领域上形成了“4+10”格局。那“4+10”都具体代表着什么呢?
“4”指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法律明确列举的领域。
一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以及土地、矿产、林地、草原等资源受到侵害的案件。
二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或者个人行为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四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对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0”指的是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是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对侵害英雄烈士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在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校园安全保障权、社会优待权、网络数字权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动各方依法履职,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五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是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针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是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九是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侵害妇女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十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针对盲道、人行天桥、公共停车场、城市主干路及主要商业区、残疾人集中学校和就业单位等区域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