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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于心,反诈于行——莫当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时间:2024-01-25 10:21:30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周兰 点击数:

 

近三年来,因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随着全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的加大,犯罪类型更加多样、迷惑性更强、危害性更大,不法分子利用“高收入”“赚快钱”等噱头吸引、招揽、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卡、银行卡,甚至QQ、微信号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又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不仅沦为犯罪帮凶,自己也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为此我们整理了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犯罪手段,让更多人知晓并引以为戒,避免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一、常见犯罪手段

1.出售手机卡、银行卡

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批量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后,通过网络进行出售,获取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收益。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此类销售的手机卡、银行卡多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出租、出售微信号、QQ号

在办案中发现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获取一天几十元的租金,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微信群、QQ号、QQ群,出租、出售给网上结识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将租赁和购买来的微信号、QQ号,用于发送诈骗引流广告或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些出租、出售通讯工具的未成年人也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3.搭建语音端口等技术类

利用手机及电话卡架设虚拟拨号设备、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4.加入福利群、投资群、交友群等吸粉类

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引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加入微信群或下载应用软件进行吸粉引流,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二、面临的严重后果

1.刑事处罚

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单处或并处罚金。此外,因犯罪取得金钱等违法利益,也应当退赔退赃。

2.犯罪记录

即通常所说的前科劣迹,不仅使自己留有案底,而且会影响子女的升学、政审。一朝犯罪,终生记录。

3.职业禁入

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警察等特定职业,甚至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对于在校学生而言,若有违法犯罪记录则不得参军、报考军校。

4.征信处罚

从事过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如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征信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停止非柜面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三、如何避免电信网络诈骗

(一)要做好自身手机支付的安全措施,不要轻易告诉孩子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只要是涉及到钱款,一定要谨慎,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的“三不”原则。

(二)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中的人和事,不要将自己和家人的真实信息轻易告诉他人,更不要散布在网上,收到的陌生邮件、链接不要打开、二维码不要随意扫描。

(三)不要轻易相信各类的中奖信息,也不要轻易私下购买游戏装备和领取免费物品,此类行为多包含诈骗内容;在网上购物时,妥善保管付款密码,尽量不让孩子掌管付款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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