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切实提升办案质效。近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法院、县公安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学习了该《意见》。
会上,全体与会干警对该《意见》逐条学习、逐条解读,同时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重点对《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收集证据要求,第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送检、鉴定的要求、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交流研讨。
通过学习交流研讨,与会人员对《意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大家纷纷表示,该《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规范了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更具可操作性,对今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下一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该《意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以检察办案和能动履职助推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预防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