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0日,李某、宋某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灵台县某驾校教练介绍从西安带上考试作弊的设备来到灵台县为学员陈某、王某参加科目一考试作弊提供作弊设备,并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陈某在考试过程中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
二、以案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方式和过程的公正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所述,考试分为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和自治考试,其中“国家考试”是指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有国家一级统一组织,各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系地方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的国家考试。

因此,行为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他帮助的,就成立本罪。且法律规定,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的,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也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经审查,李某某等三人组织两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灵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宋某及灵台某驾校教练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并将该案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学员陈某、王某的考试资格已被取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醒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驾考者本人未能掌握基本驾驶常识,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本合法考出来的驾照,不但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保障,奉劝那些想走歪门邪道的人,勿要拿生命开玩笑。驾考教练员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理应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而非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充当学员与提供考试作弊人员间的掮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