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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思考

时间:2023-03-07 10:52:20 来源:  作者:柳小勤 点击数:

 

【内容摘要: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作用不容置疑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职能虚化、力量不足、督察内容不明、整改落实不力等问题。笔者以灵台县检察院为视角,就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检务督察 问题 思考

【正 文】

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8年1月4日,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1月7日,制定出台了《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从2007年到2019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检务督察制度存在问题

2018年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为切实强化派驻监督,各院都实行纪委派驻制,设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进入院领导班子。2020年基层院撤销纪检组,统一按大口设纪委派驻政法口纪检组,免去了基层院纪检组长,将检务督察职能并入政治部。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编制和人员,工作开展由政治部人员兼职

多年来,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对检察工作内部监督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尤其体现在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充分履职、公正司法,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及落实本院党组和上级院决策部署的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对基层院来说人少事多督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十分突出,急需要完善。

一是职责设置重叠。根据《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未设检务督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不到40人的小院,人才永远是最缺的资源。目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主要由县纪委监委派驻政法口的纪检监察组行使。其中,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而按照《工作条例》中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务督察,其工作范围、对象、程序等,大部分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类似,其行使的职责、方式相近。

二是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实行大部制后,检务督察职能归入政治部,且没有明确编制数和人员数,检务督察工作由政治部人员兼职,大部分基层院都存在着编少人少的现状。如灵台县院28个政法专项编制,3个工勤编制,政治部目前仅有4人,其中公务员2人(均兼任司法警察),聘任制书记员1名,公益性岗位1人。而目前,政治部工作有干部教育、队伍管理、检察宣传、司法警察业务、党的建设、检务督察等业务,所以身兼数职在基层院太普遍了,分身无术。

内部督察力度不一般来讲,基层院本身“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时,往往是走形式多,抱着“只要不出大事,能维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态。加之,由于没有纪检监察这个部门,检务督察只是政治部工作的一项,人员少,底气不足,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到位。甚至,发生一些小问题、小毛病时还对上级或外界进行“包庇隐瞒”,争取内部消化,就是为了达到“家丑不外扬”的目的。

四是督察能力有待加强。根据《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规定,今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主要向司法办案、检察官惩戒转变。而基层院人员本身不是专职,加之人员分工调整比较频繁,缺乏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由于我院员额制检察官人少案多,办案任务重,不能给检务督察专门配备员额制检察官,直接影响了对司法办案开展检务督察。

五是督察效果不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主要是从负面去看问题,到各项工作当中去找问题,肯定影响到一些部门或某个人的声誉和形象,检务督察人员如果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或者因涉及利益而害怕监督,都会影响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效果。从我院近几年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情况看,督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通报,要求被督察对象进行了相应整改,但督察的效果不佳,督察整改后的问题仍反复出现这说明检务督察的监督职能还没有真正充分发挥出来

二、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思考

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呢?笔者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为视角,谈几点意见。

(一)科学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既然肯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在检察内部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就不能让检务督察工作由政治部人员兼任,要给予其“名份”,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当前检察机构重组和纪检组刚刚撤销,不可能单独设置新的督察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将检务督察与检察委员会合并设置,设置督察长,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副督察长由党组副书记或常务副检察长担任。因为检察委员会是检察业务的最高决定机构,检务督察多数内容涉及到检察业务工作,工作开展起来也比较方便和权威。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副督察长本身就是员额检察官,遇到依法履职、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和追责惩戒等具体案件时,自己亲自上手,也可从本院抽调人员协助办案。

()厘清督察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检务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督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2.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3.内部审计工作;4.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5.指导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6.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对高检院检务督察局的核心定位进行了详细阐述:高检院检务督察局(原监察局)不再行使受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控告、举报,不再调查检察人员违反检察纪律案件、不再受理不服检察纪律处分的申诉三项职能。检务督察主要承担政治巡视、执法监督、追责惩戒和内部审计等职能。

(三)明晰检务督察意义。基层院党组要把检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检务督察专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工作重要性,认识到检务督察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是和单位的某个科室、某个人过不去,更不是要以督察者自居找茬,要用刚正不恶的精神,把检务督察工作做到位。同时,被督察对象要意识到检务督察工作既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促使我们不犯错、少违规或远离违法犯罪,消除抵触情绪,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四)找准检务督察着力制定详细的检务督察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专职与一岗双责、定期与不定期、职能部门与联合、单方与双向督察相结合,围绕质量与效果、作风与纪律、巡视与整改等重点,强化对执法办案纪律作风检察事务的督察,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切实增强检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周培华,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8093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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