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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长出牙齿 让食品更安全

时间:2024-09-02 10:51:05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杨茜 点击数:


“周某某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我们依法立案处理,当事人也表示接受处罚。”近日,灵台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保健品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时表示。

2022年5月至8月,周某某多次购进供货渠道不明的“老中医补肾丸”、“极品虎王”等不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的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余元。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灵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24年6月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周某某虽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决定结案。但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才能全面打击、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经查阅刑事案件卷宗、审查报告、鉴定意见等材料,听取刑事检察办案人意见,行政检察部门重点围绕周某某是否有处罚必要性进行了审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6月15日,灵台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罚当其责,检察机关积极跟进监督,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分析梳理案情,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目前,周某某已全部缴纳罚款并上交违法所得。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逾越,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是对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呼声的有力回应,更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明确要求。灵台县检察院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不断强化内部横向协作,以“刑事+行政”高效衔接的一体化综合履职方式,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改革理念,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做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检察意见落实落地,有效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火墙,充分彰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检察履职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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